一項新提起的集體訴訟針對蘋果App Store的”封閉與壟斷”
一項擬議的集體訴訟稱,蘋果公司利用其流行的iOS平臺創建了一個封閉的生態系統,將客戶鎖定在一個軟體售後市場,該市場受到應用商店傭金的困擾,且這些費用繼續推動”超競爭性”利潤。 擬議的集體訴訟範圍很廣,包括從2007年12月29日至今從蘋果公司購買iOS應用或應用許可,或進行應用內購買的任何人。
向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出的訴訟稱,蘋果公司通過將iPhone、iPod touch和其他iOS設備限制在自己的操作系統上,強迫開發者接受上述操作系統的App Store條款,限制第三方應用市場,以及重要的是對App Store的購買徵收30%的傭金,從而從事反競爭行為。
訴狀中還提到了App Store政策的後續變化,據稱這些變化說明了蘋果佔領iOS應用市場的計劃。 作為所謂的證據,包括該公司長期以來對App Store購買的30%的費用,引入訂閱服務,嚴格的應用和應用內內容定價準則,以及嚴格的開發者合同等政策。
與此同時,蘋果並沒有將同樣的限制均勻地應用於其他操作系統,例如,在macOS上,使用者可以從互聯網和其他分銷商那裡下載和運行應用程式(也就是之前一直提到的”側載”,蘋果方面多次提出反對側載)。
“蘋果公司的反競爭行為的動機很簡單。 蘋果不希望其與iOS設備相關的收入流在消費者購買iOS設備時結束,就像消費者購買iMac和MacBook 電腦時一樣,”訴狀中寫道。 “因此,蘋果公司制定並維持了一項計劃,通過壟斷iOS應用程式的分銷市場,並對每個應用程式向消費者額外收取30%的費用,從而在其銷售的每台iOS設備的整個使用壽命期間繼續產生額外的收入。 此舉讓消費者為他們的應用程式支付更多的費用,因為蘋果公司在其平臺上直接中止了競爭。 據原告稱,客戶無法在其他應用商店購買應用,而這些商店提供的內容可能比蘋果的第一方市場價格更低。 此外,蘋果對應用市場的”壟斷”據稱造成了應用供應的減少,因而在同樣的情況下,競爭也受到了傷害。
原告集體聲稱蘋果多次違反了《謝爾曼法》和《加州不公平競爭法》,並要求法院作出判決禁止蘋果公司在未獲得合同同意的情況下銷售設備,”蘋果公司在iOS應用售後市場的壟斷和收取壟斷價格”,以及”將其iOS設備鎖定為只接受應用或從蘋果公司購買”。 起訴書中還要求蘋果賠償損失和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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