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賣“今日頭條魚”被判賠字節跳動134萬元
天眼查App顯示,7月19日,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等與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民終89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該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被告永和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魚肉類食品的包裝上突出使用與魚類圖形相結合的文字“今日頭條魚”,且在整體視覺、產品介紹上突出文字“今日頭條”等行為,極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商標“今日頭條”有相當程度的聯繫。
同時,永和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同時宣傳銷售的其他食品外包裝上帶有“QQ微脖”“鴨里巴巴”之類與知名互聯網公司及產品相近似的文字,被告存在故意攀附行為。
永和公司的侵權行為削弱了涉案商標的顯著性,貶損了涉案商標的市場聲譽。侵犯了字節跳動公司涉案馳名商標的專用權。
一審判決結果為,被告永和公司賠償原告字節跳動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34.8802萬元;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宣傳的魚肉類產品上使用“今日頭條”或與之近似的文字並在其官方網站及公眾號刊登聲明,消除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