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對7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不處罰
據“廣州發布”公眾號消息,為積極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廣東公安機關自2021年7月1日起,對7種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於處罰,對10種一般交通違法行為的首次違法給予警告處罰,對8種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嚴查嚴處。具體如下:
一、“輕微違法免罰”情形
(一)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
(二)駕駛室放置物品妨礙安全;
(三)機件不全;
(四)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五)機動車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間通行的;
(六)未按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的;
(七)掛車機件不全的。
二、“首次違法警告”情形
(一)不按規定停車的;
(二)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三)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僅限駕駛貨車首次超載10%以下,消除違法狀態後);
(七)機動車從匝道進入或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的;
(九)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十)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三、“嚴重違法嚴查”情形
(一)酒駕醉駕;
(二)嚴重超速;
(三)超員超載;
(四)疲勞駕駛;
(五)高速公路違法停車;
(六)變更車道影響其他車輛行駛,不包括“不按導向車道行駛”“違反禁止標線指示”;
(七)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
(八)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