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將考慮允許任何成員國處理針對的Facebook的GDPR投訴
歐洲法院檢察長發表意見稱,針對美國科技巨頭Facebook的隱私投訴不僅要提交給愛爾蘭數據保護專員,而且可以由歐盟各地的任何一個國家數據保護機構處理。直到現在,由於Facebook的歐洲總部在愛爾蘭,任何歐洲公民對Facebook的隱私投訴都必須提交給愛爾蘭數據保護專員Helen Dixon。
然而,歐洲法院的一名檢察長認為,在某些情況下,任何國家監管機構或國家法院都可以處理數據隱私投訴。如果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可能會導致其他成員國對科技巨頭的投訴氾濫,因為這些投訴不需要通過愛爾蘭監管機構。之前,在Facebook質疑比利時數據保護監管機構可以就隱私投訴對多家Facebook所屬公司採取行動後,比利時法院將此案提交給了歐洲法院。
2015年9月,比利時監管機構要求責令Facebook INC、Facebook愛爾蘭有限公司和Facebook比利時公司在未經比利時互聯網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在他們瀏覽Facebook.com域名的網頁時,或最終進入第三方網站時,停止在他們的設備上放置cookies。用戶曾投訴Facebook使用存儲在所謂的”社交插件”上的cookies追踪他們的活動,即使他們不是該社交媒體網絡的成員。
比利時監管機構還要求銷毀Facebook通過cookies和社交插件從比利時互聯網用戶那裡獲得的所有個人數據。在法庭訴訟中,Facebook辯稱比利時監管機構無權審理有關跨境數據處理的投訴,因為這些投訴應該由愛爾蘭監管機構妥善處理。當案件進入比利時上訴法院時,其範圍僅限於Facebook比利時公司,因為法官曾表示對Facebook INC和Facebook愛爾蘭有限公司沒有管轄權。
然而,比利時上訴法院隨後詢問歐洲法院,GDPR是否實際上阻止了國家數據保護機構採取法院行動。檢察長Michal Bobek承認,愛爾蘭監管機構對跨境數據投訴具有一般權限,因為一站式服務的理念是GDPR體系的核心。法院在一份聲明中說,隱私案件能夠由一個牽頭監管機構來處理,而不是27個監管機構,是為了避免出現成本高、負擔重、耗時長和其它不確定性和衝突的情況。
然而,在GDPR明確允許的情況下,公民和監管機構仍可向本國法院提起申訴,即使牽頭的數據保護機構是另一個成員國的數據保護機構”。Bobek先生強調,在跨境情況下,牽頭數據保護機構不能被視為GDPR的唯一執行者,必須與其他相關數據保護機構密切合作。總檢察長的意見不具有約束力,法院法官目前正開始審議此案,稍後將作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