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體育商標侵權案一審敗訴:商標被禁用上市路或受衝擊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宣判。判決結果顯示,喬丹體育公司公開在報紙和網絡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澄清兩者關係。

同時,喬丹體育公司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以及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而對於銷售商百仞貿易公司,雖然不具備共同的侵權故意,但今後不得再銷售侵權產品。除此之外,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而對於上述提到的“五年爭議期”的具體情況,藍鯨記者採訪了上海一平律師事務所倪曄律師。據他介紹:“商標局審查商標註冊申請,是按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基於絕對理由或相對理由來駁回商標申請,侵犯姓名權雖然是理由之一,但一般商標局不會主動作該項審查。通常是需要權利人提出異議或爭議或無效。但商標法規定,除非是對馳名商標的惡意註冊,否則爭議或無效必須在(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喬丹主張的是姓名權,所以超過五年的很可能無法宣告無效。”
歷經8年長跑,“喬丹侵權案”坎坷不斷
至此,邁克爾·喬丹和喬丹體育這場歷經八年長跑的商標侵權案終於暫告一段落。
據了解,這起商標侵權糾紛始於2012年。當年十月底,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訴訟,起訴喬丹體育侵犯其姓名權和肖像權,併申請註銷其78個相關註冊商標。
不過,據財經網報導,當時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後,決定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標註冊。隨後,喬丹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在一審被駁回後,喬丹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直至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認定喬丹體育損害了美國NBA前球員邁克爾·喬丹的在先姓名權。不過,據喬丹體育後續發布的聲明表示,由於“五年期限”條件的存在,喬丹體育的78個商標中,邁克爾·喬丹只勝訴4個,喬丹體育勝訴74個。也就是說,除了“喬丹+圖形”的組合商標不能繼續使用外,喬丹體育其他核心資產並未受到影響。
關於3月份的訴訟判決與本次侵權案判決的聯繫,倪曄表示:“從案由和被告方來看,二者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前者屬於商標行政訴訟,討論的是商標註冊是否合法的問題,在這個案子裡,被告方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公司則是第三人;後者屬於商標侵權訴訟,討論商標使用是否合法的問題,被告是喬丹體育公司。”不過二者也有一定聯繫,倪曄進一步解釋:“最高院的判決認定了註冊喬丹商標會侵犯原告的姓名權,而本次上海法院判決使用喬丹商標會侵犯原告的姓名權,這也與最高院判決一致。”
從這個案件可以看到,及時地清除不合法的商標註冊對維護權利人的自身權益是極為重要的,禁用一個註冊商標比禁用一個未註冊商標要困難得多。
據倪曄介紹,目前註冊商標要經歷兩次公告,初審公告和註冊公告,公告的信息都是公開的。那麼對於相關權利人來說,首先可以自己或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作跟踪檢索,關注商標公告,如果發現可能侵犯自己的商標權或其它在先民事權利的,可以提出異議或無效申請。這樣就可以及時清除不合法的商標註冊,如果這個不合法商標已投入商業使用,則可以進一步追究其侵權責任。

上市9年未果,喬丹體育該何去何從?
在服裝行業專家馬崗看來,商標侵權案的敗訴不僅僅會對喬丹體育在產品、營銷、消費者等方面帶來很大的影響,同時也會對同業,乃至全國的知識產權帶來影響。此外,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也會因此受阻,且估值被重塑。
公開資料顯示,喬丹體育於2000年成立於福建省晉江市,主要從事喬丹品牌運動鞋、運動服裝及運動配飾的設計、研發、生產和銷售,前身為成立於1984年的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
2011年10月,喬丹體育於A股遞交了IPO招股書的申報稿。彼時,招股書顯示,在2008年至2010年間,喬丹體育分別實現營收11.58億元、23.17億元、29.27億元;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1.31億元、3.03億元、5.18億元。
一個月後,喬丹體育成功通過發審會,正式步入上市進程。然而,這一進程在上市前一個月被邁克爾·喬丹本人的一紙訴訟給打斷,此後則一直處於擱淺狀態。根據當時證監會的表述來看,喬丹體育擱淺的主要原因是存在重大未決訴訟。
直至今年6月,喬丹體育IPO似乎有復燃之勢。6月12日,中國監會發布了最新版本的《上交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正常審核狀態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其中,申請在上交所主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信息表中,喬丹體育依然排在首位。
不過,業內人士表示,本次侵權案的宣判結果,或讓喬丹體育上市之路再生變數。
如今,喬丹體育的上市之路已歷時9個年頭,而最初導致公司上市被擱淺的主要原因,如今經法律審判,已是公司涉及侵權的確鑿證據。在此背景之下,喬丹體育短期內還能否順利上市?如若上市成功,市場對其認可度又會發生怎樣的變化呢?藍鯨記者將保持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