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新規再出:南京規定租金押金等進監管賬戶
又一地加入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行列。南京12日提出,對支付租金周期超過三個月的租賃機構進行“強監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賃機構支付租金周期超過三個月的,住房租賃機構應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等存入監管賬戶。
中新經緯客戶端注意到,據不完全統計,2020年下半年已有深圳、杭州、武漢、成都、重慶、西安等多地發布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新規。
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官方微信號“南京房產微政務”12日早間消息,針對住房租賃市場存在的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收費不規範、違規“租金貸”、部分企業開展高風險經營活動等問題,南京市房產局、南京市發改委、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市場監管局等八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住房租賃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秩序的通知》(下稱《通知》 ),規範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保障住房租賃各方特別是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通知》從機構登記和開業、房源發布、合同網簽備案、服務收費、房屋安全、租金收付、行業自律、部門聯合監管等八方面進行具體規定。
其中,在房源發布方面,《通知》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台不得允許未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未開業報告的住房租賃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
合同網簽備案方面,《通知》規定,未按要求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或報送租賃合同信息,仍繼續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企業將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相關部門應將加大現場檢查頻次,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
同時,嚴格規範租賃服務收費。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等經營主體,收費應明碼標價,出具收費清單,列明全部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內容,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經紀機構不得賺取租金差價、收取續約合同佣金。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房屋業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
對高風險住房租賃企業,《通知》提出,對支付租金周期超過三個月的租賃機構進行“強監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賃機構支付租金周期超過三個月的,住房租賃機構應將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貸”獲得的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同時繳納與經營規模匹配的風險保證金;承租人向住房租賃機構支付租金周期在三個月以內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監管賬戶管理。
對拒不服從租金監管的機構,《通知》強調,房產部門將會同網信部門暫停其在網絡信息平台發布房源權限,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黑名單管理制度》,將相關主體列入黑名單,並採取懲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