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超過90萬億的中國影子銀行真實面目到底是什麼?
近日,《金融監管研究》正式發布《中國影子銀行報告》,官方首次系統定義“中國影子銀行”。報告由中國銀保監會政策研究局、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課題組共同撰寫發布。影子銀行,游離於監管之外,風險隱蔽,交叉傳染,被認為是2008年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之一。
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已獲得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成為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改革的主要內容,同時也已成為金融穩定理事會重點關注的政策問題。
《中國影子銀行報告》中指出,我國影子銀行隱患一度非常嚴重:2016年底影子銀行規模已經相當龐大,廣義影子銀行超過90萬億元,狹義影子銀行亦高達51萬億元。
經過三年專項治理,目前初步呈現根本性好轉勢頭,影子銀行野蠻生長的態勢得到有效遏制。
數據顯示,至今年上半年末,同業理財、委託貸款和網絡借貸P2P貸款分別進一步降至6607億元、11.22萬億元和0.19萬億元。
信託金融同業通道業務較2017年的歷史峰值下降5.3萬億元。
同期證券業資管規模下降幅度超過45%,基金子公司通道產品僅2018年一年就減少了1.55萬億元。
影子銀行集中加槓桿得到壓縮,商業銀行自營債券逆回購交易槓桿比率由2017年之前的40%以上降至30%以下。
界定影子銀行有4項主要標準:
- 監管覆蓋範圍和強度
- 產品結構複雜性及槓桿水平
- 信息披露充分性與全面性
- 集中兌付壓力
據此,影子銀行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影子銀行包括同業理財及其他銀行理財、銀行同業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委託貸款、資金信託、信託貸款、非股票公募基金、證券業資管、保險資管、資產證券化、非股權私募基金、網絡借貸P2P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貸款,商業保理公司保理、融資擔保公司在保業務、非持牌機構發放的消費貸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債權融資計劃和結構化融資產品。
其中,同業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和同業理財、理財投非標債權等部分銀行理財、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網絡借貸P2P貸款和非股權私募基金等業務,影子銀行特徵明顯,風險相對較高,屬於狹義影子銀行。
影子銀行主要有四大特點:非銀行金融機構是主要載體;功能上具有金融資產風險因素轉換的作用;構成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隱患;游離於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救助體系之外。
其功能和作用主要聚焦於兩點:
1.影子銀行是金融中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金融中介是撮合資金需求與供給的橋樑,解決信息不對稱是傳統銀行最專長和熟悉的。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廣泛存在,銀行不可能全部覆蓋。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銀行也不可能包攬全部金融中介。歐美國家在20世紀末普遍建立了完善的全能型金融體系,在許多國家形成了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並駕齊驅的雙融資市場格局。美國1999年出台《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取消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對混業經營的限制;此後又出台《商品期貨交易現代化法》,將場外交易置於監管體系之外。借助直接融資體系的便捷,影子銀行業務快速增長。
另一方面,影子銀行滿足了個性化的金融需求。部分金融消費者風險偏好較高,願意承擔較高的風險以換取較高的回報。而商業銀行以傳統的存貸款業務為主,審慎文化是立足的根本,遠遠無法滿足這些多元化需求。
2.影子銀行是套利行為驅使的產物,具有天使與魔鬼的兩重性。
套利具有兩面性,金融中介作為解決信息不對稱的手段,其經營本質就是尋找市場的價格差異,亦即是一種套利(arbitrage)行為,本無可厚非。然而,影子銀行在發展過程中追求短期收益和絕對利潤,演變成“為套利而套利”。例如,危機前出現的各種層層嵌套、結構複雜的產品讓人眼花繚亂。
各種資產抵押證券、擔保債務憑證(CDO)和信用類衍生品的基礎資產普遍不符合銀行授信的最低標準,但卻呈幾何級數野蠻生長,充斥了信貸、債券和股票市場,成為引爆系統性風險的“定時炸彈”。影子銀行是金融工具,介於天使與魔鬼之間,管理好了是天使,管理不好是魔鬼。
因此,如何管理便成了重中之重。
《中國影子銀行報告》指出,我國影子銀行積累時間長,存量風險較大,相當多金融機構仍然存在規模情結,各類隱性擔保和“剛性兌付”沒有被真正打破,“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尚未真正建立,部分高風險影子銀行可能藉不當創新捲土重來。
但也應看到,影子銀行不會消失,將和傳統金融體係長期共存,不同類型的影子銀行的作用和風險水平差異較大。因此,必須建立和完善對影子銀行的持續監管體系:
第一,健全統計監測。影子銀行具有監管套利的本質,其產品結構和組織形式始終在演變之中,各種創新手法層出不窮。影子銀行橫跨不同行業,數據不完整、口徑不一致和重複計算等問題依然存在。因此,必須繼續大力完善統計監測,及時動態掌握影子銀行規模、種類,特別是風險演進路徑和風險水平變化情況。
第二,嚴防反彈回潮。一是堅定不移地將整治影子銀行作為打贏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重要抓手,持之以恆拆解高風險影子銀行業務。二是聚焦突出問題和風險點,對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業務設立“禁區”,嚴禁多層嵌套投資、資金空轉、脫實向虛,結構複雜產品和業務死灰復燃,以及假創新和偽創新行為等。三是堅持整改與轉型相結合,按時合規完成業務整改,穩妥有序處置風險,同時積極調整業務模式,加快淨值化轉型。
第三,建立風險隔離。重點是釐清公募產品與私募產品、表內業務與表外業務、委託業務與自營業務的邊界,建立相應的防火牆,嚴防風險相互傳染、相互交織、相互掩飾。
第四,完善監管制度。一是確保監管全覆蓋,不留監管空白和盲區,把所有影子銀行活動納入監管。二是統一同類機構和產品的監管標準,減少資金空轉式的套利。三是完善影子銀行的風險分類、風險權重、資本撥備計提等標準。
第五,慎重開展綜合經營。商業銀行以審慎經營為根本,保險要發揮風險分散與保障作用,證券資金要體現價值投資中介功能,信託、理財要回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能定位。建立覆蓋全面、分工合理、有序流動的金融體系。
本文來源:《金融監管研究》特稿|中國影子銀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