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第一案”判動物園刪除原告照片信息原告稱將繼續上訴
被稱為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的杭州市民郭兵訴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下稱動物世界)一案宣判。杭州市富陽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年卡時提交的面部特徵信息,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
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11月20日晚,郭兵向新京報記者表示,由於其大部分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將繼續上訴。
2019年11月5日,杭州野生動物世界門口。新京報記者梁靜怡攝
杭州市民起訴動物世界
據新京報此前報導,作為動物世界年卡會員,郭兵在2019年收到動物世界發來的短信,通知他因入園方式升級,此前的指紋識別已取消,要求他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同時,動物世界還通過在園區張貼海報(即判決中所指店堂告示)等方式通知了該消息。
從事法律工作的郭兵認為,人臉識別收集的面部特徵信息屬於個人敏感信息,一旦洩露、非法提供或者濫用將極易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不願使用人臉識別系統。
雙方就入園方式、退卡等相關事宜協商未果,郭兵將動物世界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並以動物世界違約且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要求賠償年卡卡費、交通費,刪除個人信息等。
法院判決動物世界刪除原告照片信息
該案於去年11月1日被法院受理,今年6月進行了首次開庭審理。
據富陽法院官網信息,法院認為,我國法律對於個人信息在消費領域的收集、使用雖未予禁止,但強調對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即個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和徵得當事人同意。
在本案中,動物世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其行為本身並未違反前述法律規定的原則要求。但是,動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間將原指紋識別入園方式變更為人臉識別方式,屬於單方變更合同的違約行為。因此,法院判決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但駁回了其關於確認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表示將上訴,呼籲人臉信息謹慎使用
“從敏感信息處理的角度看,這個結果還是可以接受的。”郭兵的代理律師、墾丁律師事務所麻策律師表示,基於這個判決,在進入小區大門或進入公共場所等場景下,強制採用人臉識別的方式是具有一定違法性的。“我們從來不反對人臉識別,只是反對濫用,反對沒有給人選擇的權利,或缺少同意知情或風險告知等操作。”
11月20日晚,郭兵告訴新京報記者,從法院判決來看,由於其關於確認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訴訟請求並未得到法院支持,“我應該會選擇繼續上訴的。”
“對於人臉識別,我們需要做的是謹慎使用。”郭兵在此前接受新京報採訪時提到,自己本身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安全風險意識相對較高。在他看來,在使用人臉識別的過程中,“對於小平台和手機上的小應用,要謹慎又謹慎,遇到強制’刷臉’,一定要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