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反壟斷指南亮相!價格歧視、二選一成過往?
近日,一則重磅消息悄然出爐: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這則消息並沒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但對於整個互聯網平台經濟而言,這無疑將會產生非常深遠的影響。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
《平台經濟反壟斷指南意見稿》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預防和製止平台經濟領域壟斷行為,引導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促進線上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近年來電商發展迅猛,各種涉嫌壟斷的行為屢見不鮮,如平台逼迫商家二選一、通過大數據對消費者採取價格歧視等等,這都已經算不上是什麼新聞。即使是格蘭仕這樣的家電巨頭,也深受其害,更勿論勢單力薄的普通消費者。
電商涉嫌壟斷的行為,破壞了經營秩序,不利於公平競爭,也有損消費者和社會公共利益。現在,相關的反壟斷法規進入到了公開徵求意見的階段,新的反壟斷法規會對平台經濟有怎樣的規制?被人詬病已久的價格歧視、二選一現象會被明文禁止嗎?這就來拋磚引玉,作簡單解讀吧。
電商逼迫商家“二選一”被明文禁止
先來說說這個在當前環境下司空見慣的現象。我們知道,電商等平台經濟是具有先發優勢這一特徵的,率先佔據著大份額市場的平台,有著強大的議價權,這一大體現就在於可以逼迫商家站隊,如果商家入駐競爭平台,則會遭遇到在當前平台被搜索降權等手段威脅。在將來,這樣的情況將得到遏制。
格蘭仕曾經起訴電商平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在《意見稿》的第三章第十五條“限定交易”中,以下行為將會成為判定是否構成限制交易行為的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對人在競爭性平台間進行“二選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為;
(二)限定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獨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
同時,分析是否構成限定交易,會考慮平台使用搜索降權、流量限制以及限制補貼、折扣等手段來限制交易。如果電商被認定限制交易,即涉嫌《反壟斷法》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像格蘭仕被迫“二選一”這類現象,將成為歷史。
“捆綁搭售”將成過往
在強勢的電商平台上,當前還存“捆綁搭售”這樣的操作。例如,在平台上訂機票的時候會被捆綁搭售保險,訂酒店的時候被捆綁搭售就餐券等等,這些選項被默認勾選甚至無法取消,讓消費者防不勝防。實際上,這類現像在之前頒布的《電商法》中,已經被明令禁止,如有搭售行為,需要“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現在,新的《平台經濟反壟斷指南意見稿》中,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更多規制。
莫名其妙捆綁的套餐
在《意見稿》第三章第十六條“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中,以下行為涉嫌構成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一)利用格式條款、彈窗、操作必經步驟等交易相對人無法選擇、更改、拒絕的方式,將不同商品進行捆綁銷售;
(二)以搜索降權、流量限制、技術障礙等懲罰性措施,強制交易相對人接受其他商品;
(三)對交易條件和方式、服務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後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四)在交易價格之外額外收取不合理費用;
(五)強制收集用戶信息或附加與交易標的無關的交易條件。
在《電商法》實施後,平台的強制搭售行為已經收斂了不少;隨著《平台經濟反壟斷指南》的推行,將來此類行為勢必會得到進一步的遏制。
消費者將不再被“價格歧視”
這是近幾年非常流行的話題。隨著平台對個人信息的收集愈發詳盡,平台通過大數據對不同的消費者進行差別定價的現象,越來越常見。人們被電商平台打上不同的標籤,而對應不同標籤的人群,購買同樣的商品服務,價格是不一樣的!這種“價格歧視”已經被多人證實,電商平台這類“殺豬”行為,實在令人心寒。
“大數據殺熟”下,老用戶價格更貴
這次的《意見稿》在第三章第十五條“差別待遇”當中,以下行為可以作為分析是否構成差別待遇的因素:
(一)基於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二)基於大數據和算法,對新老交易相對人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
(三)實行差異性標準、規則、算法;
(四)實行差異性付款條件和交易方式。
可見,這涉及到了當前常見的“價格歧視”現象,是非常與時俱進的法規。大數據算法能夠提高交易效率,但如果用於“價格歧視”,將會損害消費者的切實利益,也不利於行業的健康發展。對這樣的現象進行規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後話
除此以外,《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還涉及了其他方方面面的反壟斷條款,例如禁止使用不公價格行為、低於成本銷售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及對於協同行為的認定等等,限於篇幅,這裡就不一一詳細列舉分析了。毫無疑問,這會是一部深切影響互聯網經濟的法律法規,大家如果有什麼意見需要反饋,請積極到相關途徑提出,希望國內的互聯網經濟能夠有序發展,欣欣向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