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專家釋疑:螞蟻集團暫緩上市依的哪些法?
備受關注的螞蟻集團上市進程按下“暫停鍵”。接近監管層的權威專家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指出,監管層決定在此時暫緩螞蟻集團上市,雖很少見,但完全依法依規。會後事項製度的適時觸發,更體現出註冊制制度良性運轉的內在要求。
作者:王恩博
翻看2019年新修訂的《證券法》可以發現,其明確了註冊制相關製度安排,其中第24條基本保留了原有製度,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證券發行註冊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註冊決定。”
為落實《證券法》要求,需要及時發現和處理上市前發生的重大事項。為此,《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26條規定了在證監會作出註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向交易所的報告義務和交易所及時處理職責;第27條規定了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處理措施。
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進一步明確交易所在處理上市前重大事項的職責。
一是,股票上市交易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及其保薦人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按要求更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發行人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並向交易所提交專項核查意見。
二是,上市委審議後至股票上市交易前,發生重大事項,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所的發行上市審核機構經重新審核後決定是否重新提交上市委審議;重新提交上市委審議的,應當向證監會報告。
三是,證監會作出註冊決定後至股票上市交易前,發生重大事項,可能導致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發行人應當暫停發行;已經發行的,暫緩上市;交易所發現發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權要求發行人暫緩上市。
不難看出,以上一系列法律法規,構成了完整的發行監管鏈條。
需要看到,註冊制的核心之一是增強包容性,但與此同時也始終強調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加強監管。因此,發行監管鏈條必須完整,任何環節都不能出現缺位和弱化,否則極易發生“木桶效應”,給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帶來風險。
企業上市前,無論是製度環境還是企業自身都處於動態變化過程中,可能發生種種影響發行的重大事項,會後事項製度正是針對這些情況確立的機制。
近期,螞蟻集團實控人及董事長、總經理被有關部門聯合進行監管約談,其所處金融科技監管環境亦在發生變化。暫緩上市,正是這一系列情況觸發了會後事項製度,這也是註冊制制度體系應對新情況、實現良性運轉的一個體現。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董希淼亦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錶示,監管層根據註冊制相關法律法規,在此時決定螞蟻集團暫緩上市,充分體現了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思路。
董希淼認為,前期螞蟻集團上市的消息受到廣泛關注,市場中的散戶一窩蜂地追捧,導致螞蟻集團存在估值過高風險。暫緩上市有助於給市場情緒降溫,避免前期估值過高而使投資者利益受損。
螞蟻集團暫緩上市後怎麼辦?前述權威專家指出,其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應當按照註冊制要求,對重大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對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進行嚴格評估,從而切實維護註冊制度的嚴肅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