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防範懲治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造假等行為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昨日發布關於印發《防範和懲治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的通知,通知強調了全面防範和嚴肅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工作責任制。
以下為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中辦、國辦《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全面防範和嚴肅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工作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廣播電視行業統計管理規定》等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統計管理和統計工作的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的領導幹部和有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建立健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第四條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標本兼治、懲防並舉,注重預防、嚴懲造假,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誰主管、誰負責,誰統計、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五條 各單位領導班子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措施,明確班子成員及各職能部門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中的責任;
(二)建立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督導檢查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落實;
(三)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實行“零容忍”,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嚴肅追究統計人員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紀政務責任;
(四)組織開展領導幹部、統計人員、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加強對統計工作領導,配強統計人員,提高統計人員素質和裝備水平,保障統計工作經費和條件。
第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第一責任,主要包括:
(一)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遵法學法、守法用法;
(二)督促班子成員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下級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統計教育監督管理;
(三)推動建立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從上到下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機制;
(四)監督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任務落實;
(五)健全統計工作機制,加強統計人員隊伍建設。
第七條 各單位分管統計工作的負責人、涉及統計職能的內設機構負責人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主要責任,主要包括:
(一)制定落實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
(二)督促指導切實履行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
(三)組織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調查;
(四)加強對統計人員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統計人員守住統計法律法規的底線;
(五)健全統計數據採集、處理、核查、報送和發布等環節的數據質量控制制度;
(六)組織對數據質量進行核查。
第八條 統計人員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直接責任,主要包括:
(一)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實事求是,如實採集、處理、核查、報送統計資料;
(二)做好統計基本單位信息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單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時更新;
(三)按規定佈置統計調查任務,告知統計調查對象相關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人事、黨委(紀委)部門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績考核指標,改進考核方法,樹立正確政績觀和用人導向,在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涉及統計職能的相關負責人、工作人員進行任職考察和乾部考核時,要對有關人選是否支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開展工作,是否存在統計數據造假、弄虛作假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必要時徵求統計工作有關主管部門意見,要對乾部是否善於利用統計數據進行考核;人事部門要將統計法規作為乾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信息技術支持、數據處理單位應保障統計工作有關信息系統和信息技術支持的科學性、準確性、完備性,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方法進行數據處理,確保統計工作的信息技術支持和數據處理不受干擾。
第十一條 各單位領導班子負責組織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按照管理權限追究責任制落實不力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各單位領導班子及其班子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能嚴格履行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通報: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不力,落實上級部門關於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不到位;
(二)未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部門統計人員依法履職責任範圍,未建立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三)未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對本地區、本部門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對責任人責任追究不到位;
(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大面積或者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組織進行調查核實;
(五)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對像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
(六)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執法人員、紀檢監察人員等打擊報復;
(七)其他未能嚴格履行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情形。
第十三條統計人員未能嚴格履行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責任,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進行調查核實,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對像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應該認定為未能嚴格履行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各單位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要依法開展統計監督,定期對下級部門、單位落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情況和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抽查和檢查。
第十六條 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落實情況要作為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統計部門應與人事、黨委(紀委)部門共享共用統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與線索。
第十七條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