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建議閱文作者:若對合約不滿意可協商或拒簽
閱文集團管理層突然更迭後,新合同引發網文作者抵制的風波持續發酵。5月2日,“閱文集團新合同被指霸道”“閱文作者合同大改”等話題登上微博熱搜。5月5日,有網文作家在新浪微博、知乎等網絡平台,針對網絡文學平台閱文集團發起“五五斷更節”,以斷更(停止更新)的方式,抵制閱文集團推出的作者權益縮水的新合約。
(原標題:閱文遭作者抵制背後:新合約是否侵權,完全免費閱讀有前途嗎)
澎湃新聞記者揭書宜
網文作者們對於合同爭議的焦點,主要是關於“著作財產權”、“社交賬號運營權”、“收入分成模式”等。此外,完全免費閱讀是否可行,也成為網文行業內的熱點話題。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雖然閱文集團的部分條款可能從作者角度來看不盡合理,但這些約定本身可能並不違法,因為作者有接受與否的權利。
而對於完全免費閱讀,中國作協網絡文學中心研究員、首席專家、網絡文學研究院副院長肖驚鴻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免費閱讀作為一種有限制的輔助手段,一種商業模式的嘗試,我對此持審慎的理解態度。無論是採取什麼樣的商業模式,都不應以損害網絡文學健康發展為代價。 ”
新合同爭議焦點:“著作財產權”、“社交賬號運營權”、“收入分成模式”
5月6日,一位閱文旗下創世中文網的簽約作者西瓜(花名)向澎湃新聞記者展示了一份長達15頁的閱文集團的《文學作品獨家授權協議》的最新合同。
澎湃新聞記者註意到,引發廣泛爭議的“著作財產權”、“社交賬號運營權”、“收入分成模式”等問題,在這份合同中也存在。
其中,關於授權內容的期限,上述合同顯示:本協議獨家授權期限自簽署之日起至協議作品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滿之日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公民終生及其死亡後的五十年。
這也就是所謂“死後五十年版權也要歸閱文”的由來。
西瓜(花名)對此表示不滿:“打個比方,一個人二十歲寫一本書,和閱文簽約了,假設那個人活了八十歲,那麼閱文對書的使用時間(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就是110年。”
對此,閱文集團的解釋是,閱文只是獲得了作者的著作財產權:“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且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故閱文系通過合同獲得了運營作者著作財產權的權利。 ”
中國作協網絡文學中心研究員、首席專家、網絡文學研究院副院長肖驚鴻認為:“著作財產權體現在對作家作品的使用上,簡單理解就是IP轉化。那麼平台作為服務方,應該充分尊重作者意願,在合同約定過程中協商授權。”
其次,關於社交賬號的運營,前述合同中提到:“為更好地幫助乙方宣傳和擴大影響力,乙方同意甲方可出於宣傳推廣需要,以乙方名義開設、管理並運營微博、微信、博客、QQ群等社交網絡賬號並通過其他各種渠道形式宣傳。”
對此,部分作者認為:“雖說是要經過我們同意才能運營我們的社交賬號,但是,如果我們不’自願交出’社交賬號,那麼合同就簽不了。我們失去了社交賬號的自由發表權,感覺人身權被冒犯。感覺比賣身契還慘。”
5月5日,閱文集團解釋道:“只有在作家授權閱文運營,且有運營需要的情況下,閱文才會進行社交賬號的協助運營。一切基礎是建立在作家授權及維護作家利益的基礎上的。”
此外,上述合同中的收入分成模式也是作者們產生不滿的焦點。合同中乙方收益的計算公式為:甲方網站自有渠道按單章訂閱電子銷售分成=(甲方網站自有渠道按單章電子訂閱銷售收入➖渠道及運營費用等成本)✖50%。
作者們的質疑在於:“作者和網站訂閱收益五五開,應該已經算是給了網站運營費用了,那網站居然要作者承擔運營費用,可是又不讓作者參與平台運營,理論上淨收益可能為負數。而作者可能沒有力量去查閱文的詳細財務信息,無法準確獲知閱文的運營費用。”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渠道成本一般情況下是存在的。當然,具體多少,這個是需要閱文就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他需要支付多少。”
而閱文集團則認為,淨收益即使經成本核算後為負,閱文也將自負虧損。5月6日,閱文集團在作家懇談會上表示:“給作家的電子閱讀收入分成淨收益,指的是扣除渠道費和運營費用,而非財務上的淨利潤概念,淨收益高於淨利潤。淨收益即使經成本核算後為負,閱文也將自負虧損。”
閱文簽約作者劉文(化名)表示:“閱文以前的合同也比較過分,但以前是在合同里把這些限制藏在暗處,現在直接挑明了,連最後一點尊嚴都沒留給我們。 ”
一位閱文簽約作者劉文(化名)告訴澎湃新聞,“五五斷更節”就是針對閱文新合同的,而新合同引發了對完全免費閱讀的憂慮,所以由我們這些網絡寫手自行發起了示威運動。這次作者抵抗,其實大體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人:第一類人,以大神網絡寫手為核心,訴求重點在於:保護好自己的IP和版權。第二類人,訴求重點在於:讓更多寫手離開閱文集團。第三類人,訴求是離開網絡文學,開始鑽研新媒體短篇小說,也希望更多的人與其一樣。”
律師建議:若對合約條款不滿意,可協商或拒簽
那麼,上述爭議較大的條款,本身是否合法呢?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說道:“上述條款談不上是說侵犯作者的權利,因為簽署合同就是需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簽署,如果作者對這些條款不滿意,可以與閱文集團去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作者可以拒絕簽約。”
他進一步指出:“只是在實際過程中,由於閱文集團在網絡文學市場影響比較大,市場份額比較高,作者在簽約時談判的籌碼比較少,在談判中,很難具有主導的地位,所以這個是市場因素所導致的。雖然說這些條款可能從作者來看不盡合理,但是這些約定本身並不違法,因為作者有接受與否的權利。 ”
5月3日,中國作協主席團委員、著名作家唐家三少在微博發表觀點稱,自己當年也只是個弱勢的小作者,吃過不少虧,所以對有霸王條款的合同深惡痛絕。他對作者們提出建議:“我們是作者,不是專業的律師,所以,請大家在簽一些重要的合同時請專業的人幫忙看看。能籤的就簽,不能接受的條款,一定要據理力爭。無論是什麼樣的合作,最初合作方拿出的合同一定是對他們最有利的,我們要做的,就是努力的減少對方有利的條款,增加對自己有利的。”
面對網絡作者的訴求,閱文集團也陸續作出回應。
在5月6日舉辦的作家懇談會上,閱文集團承諾道:“針對過去多年來合同中遺留下來的不合理之處,應該也必須修改,對於作家應有的權力應該明確在條款裡。希望結合作家懇談和調研的意見修改優化,以保障作家的對等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據某位閱文旗下簽約作者透露,不同的作者與閱文簽訂的是不同的合約。
劉文(化名)告訴澎湃新聞:“閱文有三種基本合同,即:分成合同、大神約、白金約,閱文旗下約有810萬名簽約作者,而神約白金約加起來不超過兩三百份。”
對此,肖驚鴻認為:“一部原創網絡文學作品,如同每一位作者,千人千面,各有不同。而我理解的合同要么是針對一位作者,要么是針對一位作者的作品,網文平台針對作者團體的合同恐怕是極少有的。那麼既然是一對一的性質,那麼合同文本細節的有所不同是能夠被理解的。”
完全免費閱讀是否可行?
值得一提的是,閱文遭網文作者抵制,發生在管理層更迭之時。
4月27日,閱文集團董事會宣布,吳文輝由執行董事、聯席首席執行官、董事會戰略及投資委員會主席及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調任為非執行董事、董事會副主席、董事會戰略及投資委員會成員,即時生效。一同辭任的還有閱文集團執行董事、聯席首席執行官梁曉東,閱文總裁商學松、高級副總裁林庭鋒等。騰訊集團副總裁、騰訊影業首席執行官程武獲委任為閱文集團執行董事、首席執行官、董事會戰略及投資委員會主席等。
當時外界就有說法稱,吳文輝的下野是因為閱文內部對免費閱讀的戰略產生分歧而導致的管理層洗牌,接下來的閱文會在免費閱讀投入更多精力。
4月30日,程武在公開信中強調了對付費閱讀的重視。他表示:“我們會投入更多的資源,建立更強的文學內容生態。因此,繼續穩固和深化付費閱讀粉絲生態將會是我們的發展進化的基礎。”
據閱文集團對外公佈的5月6日的作家懇談會內容,閱文集團新任總裁侯曉楠再度表示了對免費閱讀的審慎態度:“目前關於免費閱讀的機制還在討論中。付費閱讀肯定要繼續鞏固並且做大,而未來在考慮免費模式時,也會有明確的作家收益。同時,需要為付費和免費規劃不同的作品內容庫,匹配不同的產品渠道及對應的收益體系。當然,無論哪種模式,都由作家自主選擇。”
中國作協網絡文學中心研究員、首席專家、網絡文學研究院副院長肖驚鴻對“全部開放免費閱讀”持審慎態度。
她認為:“對於一個理想社會而言,按勞分配,各取所需,那麼文學閱讀的免費獲取想必也是自然而然的。可以說,和整個社會文明的高度發達相匹配,免費閱讀或可是最終的理想的發展趨勢。對於現階段而言,還處在網絡文學原創培育時期,全部放開免費閱讀實際上是不成熟的。免費閱讀作為一種有限制的輔助手段,一種商業模式的嘗試,我對此持審慎的理解態度。無論是採取什麼樣的商業模式,都不應以損害網絡文學健康發展為代價。 ”
中國作協主席團委員、著名作家唐家三少在微博發表觀點稱,是付費閱讀養活了作者們,如果閱文選擇所有作品免費,這是自毀長城的行為。
他表示:“有關免費閱讀,若干年前我說過,當一些優秀作者,付費閱讀已經不再是其主要方向的時候,可以依託於免費來增加作品的影響力,從而更好的將作品進行衍生,達到更大的影響力。我從來都沒說過,所有作品都應該進行免費。”
唐家三少直言:“現在很多作者同行,尤其是閱文的作者都在擔心要改免費之類,這個我個人認為可能性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