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起訴拼兜兜後者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判賠70萬元
據上海徐匯法院官方消息,日前徐匯法院對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拼兜兜”運營公司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賠償原告70萬元。“拼多多”運營公司於2014年成立,2017年11月7日註冊“拼多多”標識,憑藉積極運營和宣傳累積大量用戶,收穫諸多榮譽,在拼團類購物平台中影響力較大。
被告“拼兜兜”運營公司於2014年成立,亦為一家提供拼團購物服務的電商平台,原本名稱為“沃沃拼”,2017年11月14日更名為“拼兜兜優惠”,並且在運營平台上大量展示其以“拼”字為中心的標識。
兩平台運營中,用戶逐漸開始反映:在使用“拼兜兜”購物時,誤以為自己在“拼多多”購物,或者以為“拼兜兜”是“拼多多”開的新平台。“明明下單買個眉筆,結果訂單生成變成了老人手機,什麼鬼?”用戶小新以為自己在“拼多多”購物遇到了粗心的服務,發了個微博吐槽,然而他自己沒發現,手機截圖界面抬頭標註的其實是“拼兜兜”。
諸如此類的現象,引起了“拼多多”運營公司的注意,為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其將“拼兜兜”運營公司告上法庭。庭審中,“拼多多”運營公司認為被告採用了與“拼多多”標識近似的標識,使用與“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優惠”“拼兜兜”服務名,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誤導公眾,造成了公司損失。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拼兜兜”運營公司辯稱,其公司成立後沒有實際經營,2015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空殼公司。被訴平台一直處於在線測試狀態,雖然技術上可由商家自由進駐商城,但事實上沒有商家入駐,沒有收益,亦沒有給原告公司造成損失。被控侵權標識與“拼多多”標識視覺差異明顯,“拼兜兜”的文字外觀及呼叫含義亦與“拼多多”存在重大差別。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拼兜兜”運營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對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客觀上起到了指示服務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並且其標識與“拼多多”標識近似,都採用了以“拼”字為中心的幾何狀圖文組合結構、用日常生活用品圖案填充分割色塊、用深色背景的外部方形框架予以修飾,並且還同樣在網絡拼團購物類電商平台上使用,與“拼多多”標識足以發生混淆。被告使用“拼兜兜”構成不正當競爭。“拼兜兜”公司在短時間內將本已註冊成功的“沃沃拼”名稱更改為與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優惠”,並且在“拼兜兜”網站中出現大量模仿,甚至直接抄襲“拼多多”網站的內容,攀附意圖明顯,足以誤導公眾,影響交易決策。
由於原告未能就被告不正當競爭造成的實際損失或違法所得向法院提供直接證據證明,法院酌定按照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金額,判決被告“拼兜兜”運營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報刊媒體上刊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萬元、為製止侵權支出的合理開支10萬元,共計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