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今日開徵數字稅為美國巨頭“量身定做”
英國政府已經確認於今天(2020年4月1日)開徵數字稅,該稅將適用於全球銷售額超過5億英鎊且至少有2500萬英鎊來自英國用戶的企業,稅基為英國用戶的收入,稅率為2%。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認為,到2025財年結束時,這項稅收可能會帶來高達5.15億英鎊(約合6.65億美元)的額外年收入。
首先,我們來看看什麼是“數字稅”。
數字稅指的是國家對一國境內的跨國公司通過境外子公司所銷售的數字服務徵稅。這種新稅種與許多公司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同,被廣泛稱為數字稅,有時也被稱為“數字服務稅”。
目前已有三十多個國家通過不同形式徵收數字稅。英國的做法是對數字化企業的經營收入全額徵稅,類似於現行預提所得稅的做法,使用這種方法的主要是歐盟國家,當然現在英國已經不算了。
這次英國的數字稅起徵點超級高,適用於全球銷售額超過5億英鎊且至少有2500萬英鎊來自英國用戶的企業,而且從英國獲得的第一個2500萬英鎊收入免稅。可以說是專門為GAFA(谷歌、亞馬遜、臉書、蘋果)之類各種“愛爾蘭三明治”玩得飛起、但在英國不納稅的美國網絡巨頭們量身定做的,一般的中小型創業企業根本達不到起徵點也就無所謂納稅了。
其次,英國為什麼要徵收數字稅呢?
2018年喬納森·哈斯克爾(Jonathan Haskel)和斯蒂安·韋斯特萊克(Stian Westlake)出版了《沒有資本的資本主義:無形經濟的興起》,書中講述了“21世紀初,一場悄然的革命發生了。主要的發達經濟體第一次開始更多地投資於無形資產,如設計、品牌和軟件,而不是有形資產,如機器、建築物和電腦。對於所有類型的企業來說,部署既看不見也摸不著的資產的能力日益成為長期成功的主要來源。但這不僅僅是所謂新經濟的熟悉故事。沒有資本的資本主義表明,無形資產日益增長的重要性也在過去10年的一些更大的經濟變化中發揮了作用,包括經濟不平等的增長和生產率的停滯。”
以往我們討論美國那些大型網絡公司橫掃全球時,經常認為日語、法語、韓語之類的語言使用人口太少,用戶數量無法支撐起一個完整的軟件體系,所以才主要使用美國的互聯網產品。但是英國的例子並不能佐證這點,它和美國使用同樣的語言,有更深厚的歷史積累,但是一樣被美國的網絡軟件打得一敗塗地,連最基本的徵稅權都無法實現。所以真正使得絕大多數國家被美國網絡巨頭橫掃的原因可能不是語言人口等客觀因素,而是只有超級大國才能坐在牌桌上,其他人已經被清場了。
下面我們以社交網絡為例簡要解釋一下為什麼美國網絡公司在歐洲不納稅。如下圖,假設境外社交網絡平台搭建社交網絡軟件供境內用戶使用,同時在軟件上投放廣告,從境外的廣告商那裡收費,一切現金流都是在境外發生。境內雖然用戶使用軟件觀看廣告但是並沒有為任何境內公司帶來收入,所以也就自然沒有納稅了。
作者製圖
傳統上,按照從亞當·斯密起就確定的稅收理論基石“一切稅收都源於收入”來看,這些被美國網絡巨頭橫掃的國家其本國並沒有公司獲得收入或者對外支付成本,所以沒有辦法通過流轉稅、所得稅或者預提稅來獲取稅收。最終只能打破傳統稅收原則來徵收數字稅了。
再次,數字稅的徵收對全世界公認的稅收原則進行了顛覆。
傳統的國際稅收原則是“確保在經濟活動的發生地和價值的創造地,對利潤予以徵稅”,這對數字稅的徵收帶來了兩個極大的挑戰。
一方面,用戶與企業的交互行為是否構成了互易行為之類的經濟活動。例如,社交網絡公司本身只是提供軟件平台而並不產出內容,軟件上的內容是由用戶上傳用於網絡社交的。用戶上傳的照片視頻等內容是為了社交目的與稅收目的無關,本身也不是有意識為軟件平台在創造利潤,其對平台利潤的貢獻也無法可靠計量。所以這種在軟件上發布文字圖片視頻與朋友或者陌生人交流的行為被認定為一種與軟件公司交互的經濟行為還是單向的軟件使用行為是有很大爭議的。
另一方面,價值創造是否發生在用戶所在地。
以傳統行業的價值鏈分析來看,軟件企業的戰略決策、投融資、品牌建設、研發、推廣、升級、售後服務等等一整條價值鏈,用戶僅能起到間接作用或輔助作用,用戶參與和為企業創造核心價值並不構成必然聯繫。但與此同時,大量用戶通過使用軟件發佈內容所創造的價值對於社交網絡軟件的成敗至關重要。所以價值創造是否發生在用戶所在地這個問題也存在巨大爭議。
最終,英國政府認為用戶參與為企業創造價值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 用戶使用平台軟件提交生成數字化內容;
2. 用戶持續投入時間,深度參與平台建設;
3. 用戶體驗具有的網絡性與外部性特徵為平台企業創造超額利潤;
4. 用戶參與提供的內容和服務彰顯平台企業的核心價值。
對於滿足前述四項條件的數字化企業,英國政府認為應當修改當前利潤分配規則,以便與“經濟活動的發生地和價值的創造地”的核心理念相符。
最後,再來看看國際社會為了應對數字稅對整個稅收規則所做出的努力。
2015年,OECD和G20推出了《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其15項行動計劃的第一項就是應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但只提出了問題,並沒有實際的解決方案。在不斷進行各種會議研討後,最新的階段性成果是2019年5月31日,OECD發布了一份題為《形成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共識性解決方案的工作計劃》。
“該工作計劃所包含的雙支柱方案,致力於從兩個層面解決經濟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
支柱1方案指向稅收管轄權劃分問題,將修訂利潤分配規則與聯結度規則,形成“新課稅權”及新的“應稅存在”或“應稅來源”概念;
支柱2方案針對遺留的BEPS問題,將會改變國內法,形成全球性最低稅、稅基侵蝕支付徵稅兩類政策選項。”
如果我們對那些生澀的術語進行簡單描述,我個人理解的兩支柱法可能是這樣的。
支柱1方案是在重新劃分全球的徵稅權,按照商品或者服務的出售地徵稅,即使一個公司在該國沒有實體也沒有從該國流入或者流出的現金流,但是也可能要在該國納稅。
支柱2方案是兩大組織一直以來的努力,為了打擊將利潤留存在低稅率或離岸避風港,在全球實行最低稅收稅率徵收稅款,任何國家的實際所得稅稅率不得低於這個稅率,是對全球避稅治本的方法。
方案1如果要實現,需要重新構建全套新的國際稅收體系,包括對各國稅收利益的劃分、新的關聯關係規則以及各國間的重複徵稅和稅收糾紛解決機制等等,可能還需要大量類似於價值鏈體系之類的理論創新才能解決,目前還處於探索階段。
方案2倒是有可行性也能夠治本,但是需要採取全球行動,阻止有害的稅收逐底競爭。這個方法提出了可能已經有幾十年了,由於國際上有大量以洗錢避稅為主要財政來源的小國,想讓這些國家放棄核心國家利益來維護大國的稅收利益難度可能極大。
由於具體國情,我國是全球為數不多擁有自主完整互聯網軟件生態體系的國家,很多全球流行互聯網公司的產品無法在我國獲取利潤,所以目前我國並沒有太多徵收數字稅的相關討論。但是隨著我國軟件企業走出去,例如微信的weChat,抖音的Tik Tok等軟件也是全球火爆,所以很可能面臨被他國征收數字稅的可能。走出去的企業在徵收數字稅的國家可能要做好相關稅收規劃,充分考慮稅收成本對企業經營的影響。
總之,現在徵收的數字稅實質就是全球主要發達國家對抗美國數字霸權的收割,而美國的應對思路是將數字稅問題擴大化,將無形資產甚至利息都拉入這個體系,使問題更加複雜化,從而在相當長一個時期內無法達成有效的共識。目前提出的兩支柱法要么在理論上有極多的未解決複雜技術性問題,要么在實施上有巨大的現實阻力。所以雖然數字稅本身帶來了顛覆傳統稅收規則的挑戰,但是對這個挑戰的應對解決可能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