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門檻降低工信部擬修改新能源汽車准入規定
在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出現下滑的一年之後,工信部放寬了對新能源汽車的准入要求。2月10日,工信部官網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主要在10個部分對原規定進行了刪減和修改,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是刪除了規定附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中的第一項,涉及“設計開發能力”的8項要求;改為2項“技術保障能力”的要求。
修改之前的稿件對設計開發能力要求十分細化,除了要有獨立的設計開發機構,還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數量、崗位分佈都提出了要求,還要求掌握全面的產品開發技術,甚至細化到某一車型技術路線應該掌握的技術列表清單,並對技術開發管理規範、管理流程、開發工具、試制驗證能力等也提出了詳細的要求。
此外,之前的新能源汽車准入管理規定中,設計開發能力起著決定性作用。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中,共17個條款,8個否決項(否決項意味著必須)。而“設計開發能力”項下,就有8個條款,其中3個是否決項。
修改徵求意見稿中,針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中審查項目,由原來的17項減少為11項,其中否決項從8個減少為7個。“設計開發能力”部分審查項從8個減少為2個,其中否決項從5個減少為2個。
不過,在取消“設計開發能力”要求的同時,修改後的規定並沒有放棄對企業的技術能力要求。徵求意見稿新增2項“技術保障能力”的要求,都是否決項。主體內容,是要求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還能夠對整車和自製部件有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
以下為2項“技術保障能力”的要求原文:
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件分析測試能力、硬件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洩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這部分調整意味著,產品設計開發能力將不再作為審核整車企業的核心指標,只要保證生產所需的技術保障能力即可,技術門檻大大降低。
另外,本次修訂,或將細化產業內的專業分工,實現研發和製造分離,為代工廠等新型商業模式進一步開路。對於車企間的協同作用,也起到了推動作用,鼓勵部分新能源整車企業回歸製造核心,避免分散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