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監管來襲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新規再徵意見
北京商報記者從多方知情人士處確認,目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在小範圍進行第二次內部徵求意見。北京商報記者註意到,此次《辦法》並未出現聯合貸款餘額上限,但明確提到,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合作機構直接和變相的風險兜底承諾;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和無信用保證保險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
在分析人士看來,儘管表述上要求比較嚴格,但包括聯合貸、地方法人機構的跨區業務實際上都是放開了“口子”,不過不得接受合作機構直接和變相的風險兜底承諾,可能會對以往一些聯合貸或助貸的模式帶來較大衝擊。
■銀行應制定互聯網貸款風險管控指標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此次《辦法》目前還在銀行小範圍徵集意見,沒有公開發放,截止日期為2020年1月20日。文件共包括總則、風險管理體系、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監督管理和附則七大章,具體又分為七十條實施規則。其中對互聯網貸款定義、貸款期限與額度、跨區域經營、合作機構類型、貸款營銷與收費模式、風險管控機制等諸多方面作出了細化規定。
《辦法》定義,互聯網貸款,具有全流程線上辦理、基於風險數據建立風險模型、自動授信審批和風險管理、極速放款等特點。為兼顧普惠金融和風險防範的要求,《辦法》對貸款限額進行了規定,即單戶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不超過 30萬元,個人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具有明確消費場景或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0萬元的個人貸款,單筆支付金額超過3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均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
在金融科技浪潮迭起的背景下,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平台引流並進行“聯合貸款”的模式走熱,而其中隱藏的風險隱患也引起監管的關注。對於業內高度關注的聯合貸款,北京商報記者註意到,相較2018年11月下發的《徵求意見稿》,此次《辦法》並未出現聯合貸款餘額上限,僅規定商業銀行應制定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風險管控指標,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貸款限額、聯合貸款限額、聯合貸款出資比例、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等。
而之前的《徵求意見稿》中曾規定單筆聯合貸款中,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接受推薦客戶的銀行出資比例不得高於70%。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互聯網貸款餘額的50%;接受客戶推薦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不得超過全部互聯網貸款餘額的30%。
民生銀行研究院研究員李鑫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辦法》對於期限、金額等的要求更嚴,放款前還要再查信用記錄,能更好地防範共債風險;明確要求商業銀行要對模型進行持續優化,而且每年可能還要交給監管機構相應的報告,也有助於各行強化風險管控。雖然《辦法》並未明確出資比例要求,但在實際執行時是否會有製定尚屬未知數。
■地方法人銀行審慎開展跨區互聯網貸款
近年來,部分地方城商行、農商行通過互聯網貸款變相突破地域經營限制的問題已然引起關注。在地方法人銀行互聯網貸款跨區域問題上,北京商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考慮目前監管對線下異地授信並未禁止,為保持與線下業務監管標準的一致性,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主要服務於當地客戶,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識別和監測跨註冊地轄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地方法人銀行的監管部門可結合當地經濟金融環境和金融機構業務開展及管理情況進行窗口指導,體現持續性和差異化監管要求。
在柒財智庫高級研究員畢研廣看來,這裡提到的地方法人機構並不是限制城商行,因為很多城商行已經股份制,並且城商行在其他區域的分行是負責人制。而地方法人制的金融機構一般都為農商行或者農信社。很多地區,農商行的分支機構都是獨立法人制,主要是限制這類金融機構。畢研廣強調稱,這並非“一刀切”,例如《辦法》第七條“風險管理總體要求”中就提到,商業銀行應當在總行層面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實行集中運營和統一管理,將互聯網貸款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貸款業務特點的風險管理制度等。
清華大學中國經濟思想與實踐研究院研究員徐翔表示,此次新規,主要目的是降低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避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進一步上升,這也是銀行業一個最核心的目標。當前,很多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並非單純只有銀行一方完成,而是上升成為了多方信貸網絡。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這次政策的改變,也反映了監管要盡可能降低信貸風險,是要控制整個信貸網絡而不僅僅只是銀行體系,尤其是信息相對不透明、監管程度相對較低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的信貸風險。
■助貸模式將迎較大衝擊
曾被行業奉為“香餑餑”的助貸業務,在監管加碼下已成燙手山芋。對於開展互聯網貸款的合作機構、合作機構准入、合作範圍等方面,《辦法》都給出了明確的說法。值得關注的是,相較《徵求意見稿》,《辦法》對於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範圍要求也有了進一步明確,其中指出,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合作機構直接和變相的風險兜底承諾;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和無信用保證保險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
“意料之中,但留有餘地”,一位不願具名的金融科技公司從業人士表示,《辦法》對於互聯網貸款中的非銀行角色比較吃虧,比如技術提供方、流量提供方等,因為可能要求負責獲客的非銀行合作方提供更多信息,銀行可以達到二次營銷,榨乾合作方的可能。但對於聯合放貸業務中,一些負責導流的科技公司是比較好的,科技公司自己出資的比例依然可以較少,避免了槓桿和註冊資本對於科技公司做大業務上面的限制。
在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看來,貸款的線上化是互聯網發展的必然趨勢。在近兩年,眾多銀行業機構開展了互聯網貸款的嘗試,並且很多是採取與助貸機構合作的方式。在互聯網貸款開展過程中,各家銀行業機構業務能力千差萬別,助貸機構也良莠不齊,合作模式並不統一,產品合規問題和風險時有發生。《辦法》的目的也是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規範健康發展。
“最早的助貸模式早就不允許了,聯合放貸或許也可以算作助貸的一種變通形式,至少合作機構要持牌,近兩年監管加強後這是主要模式。但聯合放貸一直以來也沒有個特別明確的說法和規則,儘管一些銀行和合作結構也在開展相關業務,但估計心裡也會打鼓,現在算是明確了合法性了。儘管表述上要求比較嚴格,但包括聯合放貸、地方法人機構的跨區業務實際上都是放開了’口子’,但不得接受合作機構直接和變相的風險兜底承諾,可能對以往的一些聯合貸或助貸的模式帶來較大衝擊,這也意味著以前基於兜底的部分合作模式肯定就不行了,只能再做變通。”李鑫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