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機構不得在用戶辦ETC時強制搭售其他產品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近日聯手對金融服務支持收費公路制度改革提出總體要求,並對推廣ETC業務普及、完善風險防控機制提出意見和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3號),助力高速公路不停車快捷收費,央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支持收費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在總體要求方面,《指導意見》提出,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ETC)的推廣應用,要以金融基礎設施為抓手,充分發揮金融基礎設施廣泛覆蓋、金融標準互聯互通的優勢,充分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化支付服務需求,推進ETC廣泛覆蓋、移動支付在高速公路人工收費車道全覆蓋等目標有序實現。
同時,央行和銀保監會也要求,要以防控金融風險為底線,即堅持服務創新與風險防控兩手抓,兼顧高速公路收費服務的安全與效率,完善高速公路收費結算體系,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和參與各方合法權益。
在推廣ETC業務普及方面,《指導意見》提出,規範拓寬ETC發行渠道、便利TEC用戶綁定扣款賬戶,穩妥有序減少ETC儲值卡使用並完善高速公路結算體系。
在規範拓寬ETC發行渠道方面,《指導意見》提出,鼓勵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動與交通運輸部門ETC發行服務機構對接,建立協同服務模式,提升ETC發行能力,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可為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與ETC發行服務機構的對接提供平合支持,優化ETC發行流程,拓寬ETC發行渠道。同時,支持清算機構會同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建立資金風險損失分攤等多元化成本分擔機制,充分調動更廣泛的金融力量共同參與ETC發行。
值得一提的是,《指導意見》明確,金融機構不得無故拒絕用戶綁定已有賬戶,不得強行要求用戶新開賬戶綁定,不得在用戶辦理ETC業務時強制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無合理理由不得拒絕用戶解除綁定賬戶,不得故意引導已安裝ETC用戶變更扣款賬戶,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安裝和社會資源浪費。
此外,《指導意見》要求,商業銀行原則上應停止新增發行ETC聯名卡,用戶確有需求的,商業銀行應在發行時默認關閉小額免密免簽服務,並向用戶充分提示風險。對於已發行的存量ETC聯名卡,發卡銀行應抓緊批量關閉相關小額免密免簽服務,並妥善做好用戶告知工作。對於用戶主動要求開通小額免密免簽服務的,商業銀行應充分做好風險提示。
在切實保護用戶權益方面,央行和銀保監會要求,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在開展ETC相關業務時,應充分履行用戶告知義務,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用戶明示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明示用戶存在的欠繳通行費情況及相應負擔的費用及違約責任等,防止出現重用戶數量、輕服務質量,重市場份額、輕用戶權益等現象,嚴禁誤導性宣傳、虛假宣傳以及強制搭售等行為,切實保障用戶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加強ETC業務相關人員培訓,做好業務諮詢、投訴監測及售後服務,完善業務處理程序和投訴處理機制,提高對用戶合理訴求的響應速度。對於創新業務和重大合作事項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
《指導意見》還提出要拓寬投融資渠道。
一方面,支持金融機構配合做好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項目融資工作,合理投資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推動存量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債務置換工作和符合標準的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項目融資。另一方面,引導商業銀行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加大對符合審貸條件的在建和擬開工收費公路等基礎設施領域的中長期信貸投放力度。另外,《指導意見》要求加快直接融資工具創新,通過項目收益票據、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多種形式,規範支持收費公路等經營管理主體合理融資需求。
在監管方面,央行各分支機構應加強對轄區內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與地方政府及交通運輸部門協商制定ETC、移動支付相關工作實施方案。銀保監會各派出機構應加強對轄區內商業銀行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強化ETC相關業務的規範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