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圖魅族商標起爭議:構成近似前者敗訴拼音惹的禍?
在企業之間,競爭對手搶注商標並不新鮮,但移動互聯網公司美圖這次卻“誤撞”上了並無恩怨的手機廠商魅族。近日公開的廈門美圖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美圖”)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案一審行政判決書顯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美圖申請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 meitu”商標駁回複審決定。
新浪法問王茜
事件的開端,是美圖在2017年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注:該評審委員會相關職責現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申請“meitu”商標。
然而,美圖沒有想到這一申請被駁回了。評審委員會認為,該商標與魅族商標“MEIZU”在字母構成、呼叫發音等方面相近,僅在個別字母和字母大小寫方面存在不同,整體上不存在顯著差異,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對此,美圖感覺很“冤枉”,於是在2018年一紙訴狀送到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美圖辯稱,眾多含有“meitu”和“MEIZU”的相關商標已經被核准註冊,且兩商標均能共存於市場中,根據審查一致的原則,應核准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
但是,法院駁回了美圖的訴訟請求——“原告提交在案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服務上經使用獲得了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徵,故原告據此提出訴爭商標應予核准註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美圖為何申請失敗?因顯著性證據不足
對於美圖“敗走麥城”,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王建良律師認為,“美圖公司積極利用司法程序繼續努力值的學習。我想凡是有智能手機的都知道美圖這個軟件,所以我認為純拼音商標顯著性還是有一定的,可能在註冊時沒有詳細說明商標的本質含義,以及在復審時沒有提供大量的顯著性的證據,才造成這樣被動的局面。”
在他看來,“首先兩家都是高科技公司,對知識產權佈局和策略都是值的借鑒的,但中國常用漢字就5000個左右,加上商標註冊費極低,造成商標名稱4個字以下的基本枯竭,商標局目前的註冊制嚴重拉低了普通人對知識產權的認知度。真正的知識產權特別是商標,不僅僅是註冊商標搶個名,更關鍵的是用,同時也要考慮漢語拼音存在大量相同的實際情況,希望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上能符合中國漢字文化(習慣)。”
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潘瑩律師指出,針對美圖註冊“meitu”商標行政訴訟一審敗訴一案,在法院一審判決中可見,美圖提供了多份證明知名度的證據,但法院認為這些證據並不能證明該商標已經在其欲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取得了區別於“meizu”的顯著性。
美圖該怎麼做?繼續上訴還是改變商標?
潘瑩律師認為,針對目前的具體情況,如果美圖希望獲得這一註冊商標,需要進一步大量提供該標識在相應類別商品或服務的使用證據,用以證明這一標識已經在使用中產生知名度,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因而具備區別於“MEIZU”的顯著性。退一步講,若美圖無法提供相應的使用證據,而又非常希望獲得“meitu”這一註冊商標,可嘗試註冊“美圖meitu”。
她進一步指出,“魅族與美圖之間商標的近似,偶然成分較大,兩間公司均分別在其專業領域內享有一定知名度,且中文標識差別很大,僅拼音存在近似。這種情況相信並不少見,因為中文本身就存在許多同音字,拼音近似是常見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果希望同時獲得拼音的註冊,可以考慮漢字與拼音共同申請,也可以對將漢字對應的讀音進行一定的變形及字體設計進行申請。”
王建良律師建議,“美圖應繼續上訴,雖然兩商標從字母來看屬於近似商標,但兩家公司一家是手機硬件,另一家為軟件且均有知名度,應該可以按實際使用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顯著性。 故建議繼續上訴二審,並在二審提供具有實際顯著性的證據。”
同時,他也認為可以考慮漢字與拼音共同申請,“建議先進行中文與拼音一同註冊,這樣下來的機會會很高,到時再補注純拼音的,可能會順利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