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開微店賣高仿奢侈品獲利100多萬元獲刑4年
90後女生休學開網店,銷售假冒DIOR、LV、YSL等9個品牌註冊商標的198種商品,金額高達591萬餘元,獲利100多萬元。經北京市門頭溝區檢察院依法審查並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耿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20萬元。
耿某是北京市某大專院校在讀學生,讀到大二時,為了解決生計,便萌生了通過開網店銷售高仿奢侈品賺錢的想法。“最早我看見網絡平台上有很多人在賣高仿奢侈品,覺得這個生意比上班賺錢。”於是,耿某辦理了休學手續,通過“微店”APP註冊了兩家網店,準備大干一場。
“一開始我在網上訂貨,但是質量不好,銷量也不好。”為了保障產品質量和銷量,2016年,耿某到廣東廣州實地考察,找到了兩家皮質較好、銷量不錯的仿冒奢侈品廠家,並與之建立了長期合作關係。
拿到貨源後,耿某一般加價幾十元甚至數百元,其所銷售的高仿奢侈品進價從100元到3000元不等。經查,兩年來,耿某所經營網店涉案金額近千萬元,耿某從中獲利100餘萬元。
“新冬最新款荔枝牛皮拼蜥蜴皮手柄!小號中號兩個size!自留款太正啦”……為了規避犯罪,耿某通常利用帶有被仿冒商品商標的照片、上市時間、具體型號等信息來標註被仿冒奢侈品。
“網上賣高仿的人很多,我跟那些’大魚’比起來只是一個’小蝦米’,因為買家也知道這是仿冒產品,最終是以一個划算的價格買到了一個物美價廉的商品……”訊問過程中,耿某表示知道所售商品均未得到相關公司授權,系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但認為自己從不出售質量不過關或是稍有瑕疵的商品,是一個良心經營的賣家,行為並沒有社會危害性。
經過檢察官的多次法治教育,耿某終於認識到,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侵犯了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不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還擾亂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因該案涉及品牌多、商品多,僅一個品牌的高仿產品(包括包、鞋、衣服、首飾等)的種類就達130餘種,每種商品銷售價格、銷售數量各不同,故如何計算犯罪數額成為檢察機關辦案中的難點問題。
為了正確認定犯罪事實,精準計算犯罪數額,辦案檢察官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犯罪數額分為兩個部分計算:對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格(既遂金額),根據微店官方平台提取的實際金額計算,共計591萬餘元;對於從其家中起獲的商品(未遂金額),一部分為曾經銷售過的商品,按照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計算;另一部分為從未銷售過的商品,按照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共計315萬餘元。
綜上,耿某銷售的侵犯註冊商標的商品金額為591萬餘元,尚未銷售的商品鑑定價值為315萬餘元,已經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法院經審理認為,耿某的犯罪行為有部分未遂,且系初犯,故當庭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20萬元。